上学高峰期多次偷摸幼女,男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

2019-12-30 22:22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条件,被告人杨天宇多次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今日上午(12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天宇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宣判的在上下学期间猥亵幼童案件。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1990年出生的杨天宇案发前系某协会市场开发部员工,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连某某均为海淀某小学高年级学生。2019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杨天宇在校门口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故意用手偷摸王某某胸部,偷摸潘某某、连某某臀部。同年6月5日7时30分许,杨天宇再次来到上述地点,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故意用手偷摸林某某胸部。当日,杨天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天宇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条件,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于被告人杨天宇称不记得自己是否碰到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4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杨天宇侵犯身体的详细过程,且均对其行为做出抗拒反应。
 
同时,校门外监控录像亦能印证杨天宇故意尾随被害人、贴靠被害人身体、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转向快速离开等行为,其犯罪行为明显异于正常人的行为模式,可以证实并非无意为之,其主观故意明显,且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隐私部位,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杨天宇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儿童、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儿童、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天宇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天宇选择人流密集的上学高峰期实施猥亵行为,从案发时间及地点来看,均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但鉴于其行为基本在一两秒内完成,且其均利用身体掩护、遮挡猥亵行为,监控录像亦证实其实施多次猥亵行为时周边近距离人员均未有所察觉其犯罪行为,故单纯考虑杨天宇犯罪的手段、特点以及客观影响,评价其实施的具体猥亵行为尚属情节轻微,未达到入罪的严重程度。
 
然而,综合评价杨天宇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之情节,反映出其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定罪处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评价被告人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故在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评价后,不应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天宇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